造價員:合同案件具體裁判標準
發(fā)布者:合肥一磚一瓦教育
開展經濟審判工作20多年來,沒有人特意提出這個問題,然而,最近我們遇到幾起案件卻因此而發(fā)生了較大的爭議,似乎讓我們感覺到又回到了審判的起點。這實際是確立審判規(guī)范中的一個基本問題,雖然不是什么大問題,但其作用還是相當重要的。
一、關于當事人爭議的本金
當事人到人民法院打官司,主要不外乎確認之訴與給付之訴兩種,絕大多數為給付之訴,實際上確認之訴中也有相當一部分涉及到財產內容。對于有財產內容的民商事案件,必須首先核實清楚當事人之間爭議的是什么標的,這個標的是的,還是組合的?同時,應當認定清楚,爭議的不同類型案件中,其財產內容、性質可能就是不同。對于當事人未曾結算的債權債務,應依以下標準確認:1、需由法定機構審計、評估的,不能以單方當事人主張為準,也不宜以人民法院自行核定結論為準,除非雙方當事人一致表示認可。2、當事人對財產已作界定,或已通過協議劃分了權利、義務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認可,不宜動員當事人推倒重來,或者依職權為當事人重新劃分。3、對于當事人無協議作為依據的爭議,原則上不能認定雙方存在某種法律關系,除非主張一方通過其他間接證據鏈條能夠證明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單方只提供了證據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當事人繼續(xù)舉證,而不能讓當事人“牽著鼻子走”。4、未取得權利憑證,或者未取得權力機關相關證明的財產,原則上不能納入爭議的財產范圍,也不能成為人民法院的審理標的。5、無論是證券回購、大額存單、借款、企業(yè)改制、聯營結算等案件,只要涉及財產內容的,應由債權人、權利人舉證權利憑證、劃付款憑證,以證明其財產、債權債務實際發(fā)生狀況,并應以原始發(fā)生的金額,抑或扣除提前收回的本金、利息、手續(xù)費、好處費等,作為計算爭議本金的基本依據。如履行期間又發(fā)生歸還利息、補償費等等,則應另行計算,不應與原始本金混同,除非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另有計算標準的除外。
二、關于本金與補償費用的利息計算
在以往的裁判中,最容易出現問題的是關于利息的計算,不是算多了就是算少了,有時時間上也算錯了。這個問題特別需要引起重視??偟恼f可以劃分以下幾項基本標準:
1、如本金是債權人依合同約定支付給債務人,不論是以借貸的方式、買賣的方式等等,均應按貸款利率計算利息,具體標準按合同約定,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則應按1年期貸款利率計算本金所發(fā)生的利息。
2、如系金融機構之間同業(yè)拆借,應當按照約定標準計算拆借利息;如果約定拆借利率過高,或者約定不明、未作約定的,則應按照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拆借辦法的規(guī)定,對拆借利率取一個中間值,以此計算拆借利息。
3、如系存款糾紛,存款人是單位的,應當根據約定利率計算存款利息,如約定過高,則應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標準計付利息;根據人民銀行文件規(guī)定,單位存款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如拖欠時間過長,最高應按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存款利息。存款人為個人的,原則上應按約定標準計付利息;如約定標準過高的,應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標準計付利息;如拖欠時間過長的,可考慮按3年定期、5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存款利息。
4、在聯營合同糾紛中,應本著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加以處理。(1)如發(fā)生了風險,應判令雙方按約定承擔虧損責任,不應牽涉任何一方利息計算問題。(2)產生盈利,按盈利金額,由雙方當事人按約定比例分享,若確定拖欠時間較長,對于應歸還本金部分,應按貸款利率計付利息;對于分享盈利部分,要么不計算利息,要么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利息。(3)當事人中途終止聯營的,約定由一方返還另一方聯營款,還約定了補償金的,應認定聯營已經解除,補償金即是對退出聯營一方的補償,至此雙方應無爭議。若應還款一方長期拖欠不還的,對于拖欠本金部分,應按流動資金1年期貸款利率計算拖欠期限利息;對于補償金部分,可按活期存款利率計算拖欠期間利息,亦可從當事人主張權利之日起按1年定期存款利率計算存款利息,不應比照本金部分計算拖欠期間的貸款利息。因為本身已經給予一方補償,實際也是對另一方的懲罰,不應再加重付款一方的民事責任;從公平原則出發(fā),給予索款一方適當利息補償是適當的;然若一律給予貸款利息補償,勢必造成該當事人猶如商業(yè)銀行發(fā)放貸款,這對對方當事人來說又是不公平的,所以,應予以盡量避免。
5、對于金融債權,人民法院一貫支持依法保護的基本原則。(1)對于債務人長期拖欠不還的,一般應判決合同期內按約定(或法定)利率標準計算利息。(2)對逾期不還,又未征得同意展期的,則按逾期付款滯納金計算辦法計付滯納金。(3)在企業(yè)改制過程中發(fā)生的金融債務糾紛,按國家政策規(guī)定,享有減、免、緩歸還借款本、息的單位,有權按規(guī)定提出抗辯,已經與金融機構達成新的協議的,則應按新協議確定的標準履行。
6、對于擔保人的責任范圍應當界定清楚。(1)如擔保人明確承諾償還債務人拖欠所有債務,如本金、利息、罰息的,應判由擔保人對上述債務承擔全部保證責任。(2)如擔保人只確認承擔部分保證責任的,則應判由擔保人承擔部分保證責任;明確只承擔本金部分責任的,不可判利息等償還責任。(3)對擔保人判項一般不應判其承擔案件受理費;如擔保人系上訴人又敗訴的,則應判其承擔二審相關案件受理費。